养老院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,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水平。如果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,需要改变护理水平,养老机构应该重新评估。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的照料水平,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。
一、入院评估
养老院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,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水平。如果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,需要改变护理水平,养老机构应该重新评估。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的照料水平,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。
二、服务内容
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精神慰藉、文化娱乐等服务。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、服务质量等有关标准和规范。
三、生活照料服务
养老机构应当提供饮食、穿衣、上厕所、洗澡、室内外活动等服务,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要。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住宅,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防护要求的设施、设备和用具,并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、清洁。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,适合老年人,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均衡,符合民族习惯。
四、医疗康复服务
养老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,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,做好疾病预防工作。老年人突发危重病的,养老机构应当将老年人转移到医疗机构救治,并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。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,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。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,依照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、法规进行管理。
五、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服务
发现老年人是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,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,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,并配合实施卫生处理、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。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有精神障碍嫌疑的,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定期联系人,并依照精神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。